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實施要點

PDF下載


國立成功大學辰星學者培育獎學金實施要點

11132日第 832 次主管會報通過

111314110學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112
222日第 838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12111日第 842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1343112學年第2次校務基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延攬優秀高中生,培育學生國際視野與移動力,輔導學生職涯發展,特設立辰星學者培育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學金由「辰星學者培育獎學金專戶」支應經費來源如下:

  • 校務基金。
  • 北美成大校友基金會、鳳凰基金會或其他團體個人等捐贈款。

前項經費不足且無相關預算支應時,本獎學金得暫停核發。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校在籍之大學部一年級新生,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獲「國立成功大學獎勵優秀高中生就讀獎學金」者。
  • 獲「成大數理比賽」獎項者。
  • 獲「成大商科比賽」獎項者。

本獎學金名額,分配原則如下:

  • 經費來源為校務基金者,各學院及全校不分系學士學位學程各一個名額。
  • 經費來源為捐贈款者,依各學院過去三年註冊在學人數及優秀高中生入學人數佔比之權重分配之。

國際事務處(以下簡稱國際處)應於每年11月底前,通知各學院次學年度可提送之名額。

獲獎學生提送程序:

  • 各學院應於每年新生入學後101日前,將獲獎學生名單併同獲獎學生個人資料表及相關文件提交至國際處。
  • 由國際處媒合獲獎學生所屬辰星導師,輔導其學涯規劃。

六、獲獎學生在學期間應符合下列情形,始得保留獲獎資格

  • 於大學二年級結束前,向國際處提交經辰星導師簽核之出國研修計畫。
  • 每學期學業成績排名為全系前30%、全班前30%或平均分數達80分以上。
  • 未轉至他系就讀者。
  • 未曾受刑事處分或未經校內記小過以上處分者。
  • 無其他由各學院提交國際處召開「辰星審查小組」會議審議不得保留獲獎資格之情事。

前項第五款辰星審查小組,由校長指定副校長一人、教務長、學務長及國際長組成,並得邀請各學院院長列席。

第一項獲獎資格保留審查程序如下

  • 國際處於每年915日前,通知各學院辦理獲獎學生資格保留審查,各學院於101日前繳交通過初審名單及相關資料,送國際處進行審查。
  • 依第一項各款規定不得保留獲獎資格者,撤銷獲獎資格,停止核發獎學金。

獲獎學生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之學期,暫停核發該學期獎學金。

獎學金金額與項目:

  • 每名獲獎學生至多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得於在學期間分次赴國外研修使用,包括雙聯學位、交換生、短期實習及出席國際會議等。
  • 補助項目:
  1. 經濟艙來回機票費、出席國際會議註冊費及交換生研修學校學雜費等,應檢據覈實報支。
  2. 生活費:出國期間十五日以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標準核給;出國期間逾十五日,「國科會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作業要點」標準核給。

獲獎學生畢業後,原核定獎學金如有餘額,除續留本校攻讀碩士班者得保留獎學金至碩士班畢業外,其餘全數收回。

獲獎學生出國研修審查程序:

  • 上學期出國研修者研修起始日為81日至隔年131於當年度31前;下學期出國研修者研修起始日為21日至731,於前一年101前,由各學院提送申請表及相關附件至國際處辦理出國審查。
  • 由國際處召開辰星審查小組會議,審查獲獎學生當次研修計畫資料及補助金額,陳請校長核決後通知獲獎學生、所屬辰星導師及學院。
  • 獲獎學生應於出國一個月前與本校簽定行政契約,於出國期間撥付當次研修核定補助金額之90%為原則,並於研修結束一個月內繳交出國報告書及核銷文件,依第七點規定覈實報支後,撥付剩餘款項或繳回溢領款項。
  • 獲獎學生每次出國研修,須重新辦理審查程序。

九、獲獎學生不得兼領本校跨國雙向研修獎助學金及本校專任教師、博士級研究員及學生出席國際會議補助。

十、本要點經主管會報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要點11343日修正前業已提送之獲獎學生,除獲獎資格保留規定外,應適用修正後規定。

 

附錄一

國立成功大學辰星學者培育獎學金實施要點修正前適用補充說明

  • 本要點11343日修正前業經提送之獲獎學生,除第六點獲獎資格保留規定外,應適用修正實施後之規定。
  • 研究生不再為本獎學金適用對象,惟保留112年已指定捐款之半導體學院4名獲獎研究生。上述半導體學院4名獲獎研究生適用之獲獎資格保留規定,說明如下
  • 獲獎學生在學期間應符合下列情形,始得保有獲獎資格:
  1. 113101日前,向國際處提交經辰星導師簽核之出國研修計畫。
  2. 尚未修滿畢業學分之研究生,每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80分以上。
  3. 未轉至他院就讀者。
  4. 未曾受刑事處分或未經校內學生獎懲委員會記小過以上處分者。
  5. 其他特殊情事,由半導體學院提交國際處召開會議審議之。
  • 前項獲獎資格保留審查程序如下:
  1. 國際處於每年101日前,通知半導體學院辦理獲獎學生資格保留審查,並由半導體學院繳交審查結果由國際處進行複審。。
  2. 獲獎學生不符合前項各款規定,取消獲獎學生身分,停止核發獎學金。

瀏覽數: